《湖南省社會信用條例》
(2022年5月26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社會信用監督管理,維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提高社會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社會信用環境建設🤳🏿、社會信用信息征集與披露、社會信用信息應用、信用主體權益保護⇨、信用服務行業規範與發展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社會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下統稱信用主體)在社會和經濟活動中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的狀態。
本條例所稱社會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識別、分析🐖、判斷信用主體信用狀況的客觀數據和資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等(以下統稱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在依法履行職能、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社會信用信息。非公共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其他企事業單位和組織等(以下統稱非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在生產經營、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社會信用信息🧑🏻🦼,以及信用主體以聲明、自主申報、社會承諾等形式提供的自身信用信息。
第三條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應當堅持政府推動、社會共建、信息共享、保護權益、獎懲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會信用工作的領導,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製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保障工作經費,將社會信用工作納入目標責任製考核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協調機製🧑🏿🦳,統籌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是全省社會信用工作主管部門👆🏻,負責製定全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相關管理規範和政策措施,指導、協調🧑🏿🍼、監督、管理全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社會信用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協調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社會信用信息的征集、開放和應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政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相關工作🔲,共同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的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歸集和管理社會信用信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社會信用信息歸集到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省人民政府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政務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的行業信用信息系統應當與省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互聯互通🐧,同步更新🧑🏻🦯➡️。
省人民政府社會信用主管部門應當與司法機關、中央駐湘單位等加強溝通協作🚴🏽♀️𓀓,推動省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與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等相關信用信息平臺開放合作🛌,滿足社會應用需求。
第二章 社會信用環境建設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務誠信建設,發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社會信用建設中的示範表率作用,誠信施政🧗、誠信作為、誠信執法🌖,增強決策透明度,提升政府公信力。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3️⃣,並依法對市場主體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職過程中,因違法違規、失信違約被司法判決🧚🏻♀️、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問責處理等信息應當納入政務失信記錄。對造成政務失信行為的政府或者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追究責任;對存在政務失信記錄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采取限製評優評先等處理措施🥲。
第八條 市場主體應當增強法治意識和契約精神,誠信履約🙂↕️、公平競爭👸🏼,規範商務行為,降低商務運行成本👰🏼♂️,維護良好商務關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信用管理製度👩🏽🍳,加強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商貿流通、金融、稅務等領域的信用管理和服務;創新事前環節信用監管,按照國家規定在行政許可等事項中推行信用承諾製度,並將信用承諾履行情況作為事中事後監管的依據。
第九條 社會公眾、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提高誠信意識,守信自律,維護自身良好信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教育科研𓀊、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知識產權、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領域社會誠信建設🧑🏻🦱,促進社會文明進步,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第十條 司法機關應當加強司法公信建設,推進司法公開🤸🏽,完善監督製約機製,維護公平正義,提高司法公信力。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誠信文化宣傳教育,普及社會信用知識,將誠信建設貫穿於公民道德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全過程,宣傳誠信典範,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學校、家庭和社會應當開展誠信教育。
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宣傳誠實守信的典型人物事跡🤷🏽♀️,在公益廣告中增加誠實守信的內容。
第三章 社會信用信息征集與披露
第十二條 公共信用信息實行目錄製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包括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
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納入範圍的特別規定🍱👨🦱,應當由地方性法規設定🧑🔧。
地方性法規對公共信用信息納入範圍有特別規定的,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社會信用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可以在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以及國家編製的有關條目基礎上,編製適用於本行政區域的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納入目錄的公共信用信息應當逐條明確其對應的具體行為🧴、公開屬性🙅🏿、共享範圍🧑🤝🧑、歸集來源和渠道、更新頻次等內容。
編製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應當廣泛征求有關地方🙇♀️、部門和相關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法律服務機構、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意見🏇🏼,按照規定報送上級部門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三條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應當按照信息目錄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地提供公共信用信息🕵️,並歸集到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十四條 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其他企事業單位和組織等應當按照真實、客觀、全面的原則,依法采集自身生產經營、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的非公共信用信息👐🏽。
鼓勵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其他企事業單位和組織等非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按照約定向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提供采集的非公共信用信息。非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對提供的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五條 鼓勵信用主體以聲明、自主申報、社會承諾等形式,向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等提供自身社會信用信息,並對提供的社會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六條 公共信用信息通過公示公開、政務共享和授權查詢等方式披露🧑🏼🏫,具體披露方式由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予以明確🕐。
非公共信用信息可以通過信用主體主動公開🦾、授權查詢等方式披露。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社會信用工作主管部門應當製定並公布社會信用信息查詢服務規範💁♀️,通過平臺網站、移動終端、服務窗口等途徑向社會提供便捷的查詢服務🤞🏻。
第十八條 在社會信用信息征集、提供、披露、應用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虛構、篡改、違規刪除社會信用信息;
(二)泄露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社會信用信息;
(三)非法獲取、出售社會信用信息🧑🏻🚀;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社會信用信息應用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在行政許可、行政檢查、社會保障等工作中,可以根據履行職責需要查詢公共信用信息🙇🏼♂️,依法購買信用服務和產品。
國家機關應當對參與公共資源交易、財政資金支持等活動的市場主體的信用狀況依法進行查詢和利用。
省人民政府社會信用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公共信用信息查詢應用目錄🔧。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應當建立本單位公共信用信息查詢製度📖,設定本單位查詢人員的權限和查詢程序,並建立查詢日誌,記載查詢人員姓名🌧、查詢時間、內容以及用途。查詢日誌應當長期保存👸🏽。
第二十一條 對遵守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的信用主體🪇👨🏻🦽,經審查後💆🏻♂️,由國家機關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采取下列激勵措施:
(一)在實施行政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務中給予優先辦理、信用承諾🧑🏽🦱、容缺辦理等便利措施;
(二)在財政資金支持和表彰獎勵中🖖🏻,在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
(三)在公共資源交易中,給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
(四)在日常監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
(五)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社會信用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製定守信聯合激勵政策,將誠信典型名錄及時推送至省級相關部門和機構🤦🏼♂️,由其負責相關聯合激勵政策在本系統、本領域的落實🧑🏼。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的信用主體,經審查後🦸♀️,由國家機關在法定權限範圍內就相關聯的事項采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在實施行政許可等工作中,列為重點審查對象;
(二)在財政性資金和項目支持中,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相應限製;
(三)在行政管理中,限製享受行政便利措施⛹🏻♀️;
(四)在日常監督檢查中,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加強現場檢查;
(五)法律、法規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監管措施。
第二十四條 依據法律🧝🏼♀️、法規或者國家規定,對違反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的信用主體需要采取失信懲戒措施的,失信懲戒措施實行清單製管理。失信懲戒措施清單包括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和地方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
地方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納入範圍的特別規定,應當由地方性法規設定👨🍳。
地方性法規對失信懲戒措施有特別規定的,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社會信用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可以在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外,編製適用於本行政區域的地方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
編製地方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應當廣泛征求有關地方、部門和相關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法律服務機構、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意見💷,按照規定報送上級部門並向社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