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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發布時間😒:2021-10-12 閱讀次數🙇🏼‍♂️🔠: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決定》修正)

目  錄

序言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機關的組成

第三章 自治機關的自治權

第四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五章 民族自治地方內的民族關系

第六章 上級國家機關的職責

第七章 附則

序  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共產黨運用馬克思列寧主義解決我國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是國家的一項基本政治製度。

民族區域自治是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實行民族區域自治🚵🏿‍♂️,體現了國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數民族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權利的精神,體現了國家堅持實行各民族平等、團結和共同繁榮的原則😟。

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對發揮各族人民當家作主的積極性,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鞏固國家的統一,促進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發展,都起了巨大的作用。今後,繼續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製度,使這一製度在國家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進程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實踐證明,堅持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必須切實保障民族自治地方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和政策➛🤶;必須大量培養少數民族的各級幹部、各種專業人才和技術工人👋;民族自治地方必須發揚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精神🕧,努力發展本地方的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為國家建設作出貢獻😋;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努力幫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在維護民族團結的鬥爭中,要反對大民族主義,主要是大漢族主義,也要反對地方民族主義。

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和全國人民一道,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的指引下𓀚📬,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改革開放🧑🏻‍⚕️,沿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加強社會主義民主與法製建設🖊🧑🏻‍🦼‍➡️,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經濟🛵、文化的發展,建設團結、繁榮的民族自治地方,為各民族的共同繁榮,把祖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而努力奮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是實施憲法規定的民族區域自治製度的基本法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製定。

第二條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

民族自治地方分為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第三條  民族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𓀒,自治機關是國家的一級地方政權機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實行民主集中製的原則。

第四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行使憲法第三章第五節規定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依照憲法和本法以及其他法律規定的權限行使自治權👩‍✈️,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政策。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行使下設區♜🎑、縣的市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行使自治權。

第五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必須維護國家的統一,保證憲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執行。

第六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領導各族人民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本地方的情況🆘🚺,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原則下,有權采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經濟👨‍🏫、文化建設事業的發展💧。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國家計劃的指導下,從實際出發🛀🏿,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發展社會生產力🐾,逐步提高各民族的物質生活水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繼承和發揚民族文化的優良傳統🧖‍♂️,建設具有民族特點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不斷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社會主義覺悟和科學文化水平。

第七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要把國家的整體利益放在首位,積極完成上級國家機關交給的各項任務。

第八條  上級國家機關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並且依據民族自治地方的特點和需要🎬🕗,努力幫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發展社會主義建設事業🫲🏻。

第九條  上級國家機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第十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第十一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製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製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機關的組成

第十二條  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據當地民族關系、經濟發展等條件,並參酌歷史情況,可以建立以一個或者幾個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的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內其他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相應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鄉。

民族自治地方依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可以包括一部分漢族或者其他民族的居民區和城鎮🧏🏿‍♀️。

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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